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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移交广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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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属地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625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5号)部署,凡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原省直统筹职工),从2015年1月1日起移转参加广州市的生育保险。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原省直统筹职工,按广州市现行生育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原省直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二、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5号)申报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

三、已办理生育备案手续且2015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分娩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本市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原省直统筹职工凭《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在个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市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原省直统筹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先由选定医疗机构记帐,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选定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标准结算。

五、符合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原省直统筹职工,在生育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携带医疗收费票据及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支付,原省直统筹职工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定额结算标准支付;低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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