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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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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人社局,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生育医疗费用包干付费制度得以全面推进,国家和区市生育保险、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生育保险管理、经办和服务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和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时(包括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参保人员),应按照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规定为其办理院端结算确认手续,并在医疗终结时按照包干标准直接报销结算医疗费用,严禁让参保人现金垫付,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将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审核确认单位由医保中心改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通知生效后,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按下列程序办理:

参保职工选定定点机构后,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领取《银川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审核确认表》,属于流产、引产等计划生育确认的,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诊断证明书;属于住院分娩确认的,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计生办出具的第一胎生育证明或《再生育审批表》,经职工参保单位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确认后办理职工生育门诊收费或出院结算手续。

居民住院分娩的按上述规定提供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计生办出具的第一胎生育证明或《再生育审批表》,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确认后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三、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值计算。

四、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向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包干付费以外的特需服务,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后,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为进一步规范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特需服务项目,建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审核备案制度。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现有及今后开展的“特需服务项目”报我局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方可作为特需服务向参保人员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特需服务项目”必须是经卫生部门批准开展的并经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如超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以上的床位费、产后康复费、出诊费等职工生育基本医疗以外的、个人主动需要的项目费用。

五、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并足额缴纳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因病住院医疗,且错过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的,可用其母亲姓名按照我市城乡居民二档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报销的费用从职工医疗保险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请市、县(市)经办机构、相关计算机公司尽快做好软件升级工作,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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