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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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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市参保单位:

为准确核定201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号)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现就我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3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申报和年审对象

已在统筹地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各参保单位和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已参保未办证的单位必须重新补办,已在其他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证的单位不需重复办理)。


二、申报和年审时间

凡在我市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应在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3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手续。在1月31日前未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以该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其2014年度缴费基数。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职工2013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4年度的缴费基数。在省统计部门没出台全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 2014年度全市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暂定为不低于2244元/月。

(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四、申报和年审程序

(一)参保单位于2014年1月5日前带U盘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拷制《2014年度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导入盘》和单位参保登记信息,领取相关表格,并如实填报上述表格,于2014年1月15号前报送至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单位须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和参保职工基础信息,已发生变更情况或发现错误信息报送经办机构予以变更和修改,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五、申报和年审资料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和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审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验证审核表》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并附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由职工签字确认。

(三)《缴费基数确认名册》

(四)《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汇总表》

(五)缴费基数承诺书


六、注意事项

(一)全市统一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基数计算缴费。

(二)年审期间停止办理参保登记、增减变更、分户并户等有关业务,年审结束后恢复相关业务的办理。

(三)缴费基数是职工受伤后享受工伤待遇的计算依据,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瞒报、少报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查处。

(四)对不按时申报的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从2014年1月起按有关规定自动确定上调缴费基数,并在2014年度对相关单位进行重点稽核。

(五 )单位填报的各类报表必须严格按程序申报,由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与统计年报有差异等特殊情况的,须另附文字说明。

(六)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年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各参保的用人单位进行年审。

(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次年审情况确定用人单位2014年度的缴费基数总额。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单独调整。

 

 

 

                         永州市工伤保险处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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