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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城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上升个人缴费率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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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情况。

人吃五谷杂粮,难免有各种病痛,因此“医保”是件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事情。市人社局在今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我市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情况。

与之前的老政策相比,2013年8月起实施的《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以及2014年4月通过《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有着明显变化。

以城镇职工单位缴费费率为例,市级统筹文件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统一到全省的标准,用人单位由原来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增加到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标准不变。

与此同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拦头保底的标准也有所调整,由老政策的“上年度”调整为新政策的“上上年度”。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蔚表示,这将解决由于统计原因,每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发布时间滞后,“造成每年4月---8月,所有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无法核定,单位人员变动无法及时办理,基金无法征缴,参保人员账户无法划入,严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上级精神,个人在湖南省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将计算为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在省外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将计算为我市的视同缴费年限。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以按6%或8%费率档缴费,其中选择按8%费率档缴费的可以建立医保个人账户。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新政策将符合条件参保缴费的新生儿,从出生开始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时,新政策还规定,统筹地区内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在本统筹地点且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转往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属于异地就医,其住院医疗费按参保地政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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