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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栏】劳务派遣用工分情况列支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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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已经越来越普遍,这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员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而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列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作了明确。

案例

晨星公司是一家生产节能灯具的外商独资企业,目前有员工2000多人,他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司自主招聘进来,主要是管理层人员160人,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金在公司发放,社保、公积金等也在公司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公司申报,这部分管理人员2014年度工资总额为500万元;另外的2000多员工属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为1000多万元,他们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的发放与交纳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部分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个人所得税等也在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后者每月向晨星公司开具发票,上面显示当月应收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及代理费金额。晨星公司根据发票,将这部分员工的工资等列入人工成本;另一种情况是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福利由晨星公司直接发放,每月只支付代理费给劳务派遣公司,这部分列支在人工成本中的工资有480万元。

晨星公司在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发现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用较多,达198.5万元。如果只是按与公司签定合同的员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将超过很多。如果将计提基数加上实际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可以列支的数额将会高很多,不需做纳税调增。该公司的福利费究竞该怎么计算?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这一公告及时地解决了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列支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劳务派遣用工福利费用的列支问题。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公司发放并申报个税的,这部分人工成本只能列支在晨星公司的劳务支出中,不能计提福利费。对于由晨星公司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处理

晨星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为: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工资500万元,加上直接发放工资给劳务派遣人员的480万元。

就此,晨星公司2014年度调整的福利费计算如下:2014年度可列支的福利费用=(500+480)×14%=137.2万元;2014年度需要调增的福利费用=198-137.2=6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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