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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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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结合我市《关于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8号)实施情况,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解决我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加发办法

将按本通知计算加发的养老金与穗劳社养〔2009〕8号文原加发的待遇进行对比,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低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补齐;高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发放,高出部分(即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高于本办法待遇的金额)转为地方保留津贴予以固化,不纳入今后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并在2年内结合国家和省的养老金调整逐步冲销。穗劳社养〔2009〕8号文实施至2015年6月30日,不再与本通知加发的养老金进行对比。

三、加发养老金的计算

加发养老金=定额金额+定比金额

(一)定额金额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200元×系数。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300元×系数。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400元×系数。

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500元×系数。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600元×系数。

6.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700元×系数。

7.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800元×系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按《一次性缴费政策》(见附件1)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其定额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次性缴费人员的定额金额=申领养老金时所在时段的公式计算的定额金额-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的定额金额。

(二)定比金额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0%×系数。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5%×系数。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3%×系数。

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6%×系数。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4%×系数。

6.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2%×系数。

7.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1%×系数。

一次性缴费人员不参加定比调整。

(三)系数

系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申领养老金时间确定(见附件2)。

(四)2013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定额金额、定比金额及系数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一步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资增长率、养老金调整幅度、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因素另行制定。

四、发放时间

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五、费用来源

所需资金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计算的待遇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37号、143号 电话:400-076-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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