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通知  >  正文
广州市城乡居保惠民政策出台实施
分享到:

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居保政策。

我市2012年8月颁布实施《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近两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同时,我市完善和创新社保体系“1+4”文件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出新的要求,因此,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主要以“激励早参保、长缴费、多实惠”为原则,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城乡居保政策为指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创新机制,即完善了缴费激励机制和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二是从缴费标准设定、个人账户处理等内容与国务院、省政府的政策意见保持一致;三是设立了过渡期,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新修订办法的五大利好

一是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分别相应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年限可超15年,政府补贴高达每人21600元。

二是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会根据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

三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连同政府补贴都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丧葬抚恤费标准提高至3000元。

四是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在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按第一档缴费对应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是出国(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连同政府补贴都支付给参保人。

温馨提示

为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有三类业务设置了过渡期,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办理截止时间前(2015年12月)及时作出选择:

1.对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未缴费年限进行补缴的业务。

我市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在2012年8月出台,允许到60岁时补缴未达到规定年限,但根据今年新修订的《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4年37号文)规定:到60岁时如果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一般为15年),则首先要求延长缴费,逐月缴费至65岁,到65岁才允许将不足的年限一次性补缴,然后享受养老待遇。

为了解决原办法与省规定的衔接问题,新办法特意设置了1年过渡期,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新办法实施当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以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接受补缴。

2.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领取养老金提高原缴费的业务。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个人最高130元/月,集体最高60元/月),并对应给予政府补贴差额。通过这种做法给予该段时间领取养老金参保人一次机会,获取最高21600元政府补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3.原城镇老年居民参保人转按城乡居保办法缴费的业务。为做好原城镇老年居民参保人与新办法政策上的衔接,在新办法中设置了1年过渡期。规定对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的参保人,有两个选择,一是按照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并领取470元/月养老金,另一个选择是可以转按城乡居保办法的标准一次性缴费15年并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但需在2015年12月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37号、143号 电话:400-076-6663
版权所有:红海人力集团 © 2014 粤ICP备12053362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