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通知  >  正文
惠州市关于开办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享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中心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贷款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在符合《贷款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商业银行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系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

(三)申请人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申请,已经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办出《房地产权证》,且该住房应仅为原商贷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报告,最高逾期不超过3期;

(七)申请人同意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手续。

三、商转公贷款业务模式。

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两种业务模式之一种:

(一)先还后贷模式。已办理商贷的缴存职工向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中心审批同意并出具《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后,到房地产主管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凭《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等贷款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商转公贷款划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账户。如商贷本息余额大于经确认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按照确认的额度发放,超过部分作为商贷提前还款处理。

(二)以贷冲贷模式。已办理商贷的缴存职工向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中心审批同意并出具《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申请人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额度的差额提前还清,到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办理商转公贷款担保手续,担保公司将拟发放的商转公贷款金额划入申请人还款账户,并监督申请人还清商贷,到房地产主管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商转公贷款划入担保公司账户还清垫付款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是壹仟圆的整数倍,除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外,不得超过原商贷余额。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除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外,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房龄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

商转公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

五、限于技术因素,商转公贷款暂时仅限于办理纯商贷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办组合贷款。发放时即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其商贷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六、商转公贷款实行排队受理制和轮候发放制。

排队受理制。鉴于商转公贷款申请量难以确定,我中心按照原商贷放款时间进行分段受理。首批受理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为原商贷放款时间在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职工。在首批申请基本办结后,再顺延受理原商贷放款时间在2011年7月1日后的申请人,第二批受理启动时间和范围另行通知。在存量商贷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基本办结后,取消排队受理制。

轮候发放制。当出现商转公贷款业务量剧增或者我中心可贷资金额度不足等情形时,对商转公贷款的发放顺序按照轮候规则处理。商转公轮候规则综合考虑申请人及其配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原商贷到期剩余时限、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具体规则由我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拟订发布执行。

七、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惠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原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四)原商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原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查房证明;

(七)申请人(及配偶)月收入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八、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部分偿还或者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并书面承诺已取得该银行同意,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二)申请人在我中心的业务网点提交材料。

(三)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发出《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四)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选择先还后贷模式的,申请人应在《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自筹资金还清商业贷款后,到房地产主管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到担保公司办理商转公贷款履约担保手续,凭《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等贷款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选择以贷冲贷模式的,申请人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额度的差额提前还清,凭《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等贷款材料到担保公司办理商转公贷款履约担保手续,担保公司将拟发放的商转公贷款金额划入申请人还款账户,并监督申请人还清商贷,到房地产主管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九、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37号、143号 电话:400-076-6663
版权所有:红海人力集团 © 2014 粤ICP备12053362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