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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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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及期限

1、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下同)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含生育,下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发放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高校毕业生本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含生育,下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小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含生育,下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含城镇和农村户籍)的女性40周岁以上和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登记人员、残疾失业登记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登记人员等城乡居民群体;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5年内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1年内人员(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时,以考核合格时间作为毕业时间)。

原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含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的企业和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50元/人·月,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

(三)必送材料

1、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表》(《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表1.1、1.2、1.3)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表1.4、1.5、1.6)各一式两份(按用人单位和招用人员类型分别填写相应的表格);

2、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查原件并在首次申请时交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工资表;

4、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票和税务(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员名册;

5、残疾、低保家庭人员的凭证,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首次申领补贴时提交);

6、享受补贴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卡》(首次申请时提交,无《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免提供);

7、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首次申请时提交);

8、申领小微型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在首次申请时需提交由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第3至8项材料查原件交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市直用人单位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将申请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截止日期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本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逾期不补;首次审批时一般须上门实地核查),经批准后报市财政局核定拨款。

市直用人单位是指市政府直属单位主办的用人单位和其他按规定已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符合申领补贴等规定条件的其他用人单位,请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联系电话:2789326、2789351

办理地点:惠城区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七楼,市就业中心服务窗口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37号、143号 电话:400-076-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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