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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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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员):

为促进就业,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规定,结合惠州实际,现就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和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其中,养老保险补贴310元/人·月、失业保险补贴6元/人·月、工伤保险补贴14元/人·月、医疗保险补贴<含综合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贴>170元/人·月)。

岗位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400元/人·月)。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20元/人·月;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85元/人·月(其中,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320元、住院医疗保险补贴65元〈含住院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贴〉);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65元/人·月(其中,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320元、医疗保险补贴145元〈含综合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补贴的人员可以在以上三个险种组合方式中选择一个参保。

三、其他事项

新补贴标准从2015年1月起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社会保险补贴等标准的通知》(惠市人社〔2013〕118号)中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规定同时作废。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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