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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降低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精神,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房的需求,我中心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对于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降为3成(二手房为4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