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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5〕77号)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的80%计发,即1080元。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