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通知  >  正文
我市修订计生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分享到:

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低保家庭符合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可领取1500元生育补助。

据了解,原有的《办法》于2009年2月3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届满后市卫生计生部门重新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的《办法》与原有的《办法》相比,并没有太大改动,只是对一些细节进行微调,津贴的发放条件、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和发放方式等主要内容没有变动。原有的《办法》实施至今年3月,全市共有20多名孕产妇享受到补助。受补助的多数是年轻孕产妇,夫妻双方都没有工作,或是仅有一方有工作,但是家中又有生重病的老人需要照顾。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孕产妇住院分娩前,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了《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本次怀孕的一孩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符合四个方面条件的孕产妇,可向夫妻一方或双方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并享受每例1500元的政府津贴。

新修订的《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37号、143号 电话:400-076-6663
版权所有:红海人力集团 © 2014 粤ICP备12053362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