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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二〇一四年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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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房金〔2014〕13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改字〔2005〕137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通知》(云府办〔2004〕45号)、《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房金管〔2009〕4号)、《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府函〔2013〕12号)、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等规定,现将云浮市市直、云城区及各县(市)2014年度职工和单位合计月缴住房公积金的“最低额、基准额、最高额”公布如下:

云浮市二〇一四年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标准:


1.缴存年度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单位为“元”,保留到元位,逢角进元。

2.缴存年度内,职工和单位月缴住房公积金均不得低于当地的年度月缴最低额, 不得高于当地的年度月缴最高额。

3.市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最低额和基准额,分别按云城区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在岗职工月平均额计算;市直及云城区的单位和职工月缴最高额,按云浮市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额计算。

4.逻辑关系:(1)=(2)=(一)×5%; (3)=(1)+(2); (4)=(5)=(二)×5%;

            (6)=(4)+(5);(7)=(8)=(二)×5×20%;(9)=(7)+(8)。

5.数据使用:各地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的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作为规范职工(单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和衡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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