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执行新标准。调整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30元/月提高到1350元/月,涨幅达19.47%;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1元/小时提高到13.3元/小时,涨幅达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