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指南
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措施。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用人单位均要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劳动保障年审。
一、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送审分工
① 在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年审。 ② 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区、县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年审。 ③ 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年审。 ④ 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在本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⑤ 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无需再进行年检。
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时间
送审时间: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尾数安排年审,编号尾数为: 2的单位,请于当年2月份参加年审; 3和0的单位,请于当年3月份参加年审; 4和1的单位,请于当年4月份参加年审; 5和8的单位,请于当年5月份参加年审; 6和9的单位,请于当年6月份参加年审; 7的单位,请于当年7月份参加年审。 新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请于当年2月至7月期间办理。
三、办理劳动年审和社保登记证年检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①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应填写《下属分支机构登记表》及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劳务协议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②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年审时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
四、程序
1、自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用人单位对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 2、申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审自查后,每年2月开始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申报年审。 3、审查: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所有资料退回。 4、发证:年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
五、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劳动年审证照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159号)规定,各用人单位在领取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和登记证前,应持我局开出的缴费通知到市工商银行营业点缴交年审证照费每户50元。 代理费用:500元/单
六、关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预审。
1、各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审时,必须携带本单位制订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本局委托市就业训练中心、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对内部规章进行预审(不收费)。 3、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经预审合格的,由劳动监察机构盖章认可。不合格的,由委托预审单位提出意见退回修改。 4、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预审不合格的,以自愿为原则,参加有偿的培训、委托修改、或委托以上两单位制订。 |
|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联系: 事务代理:陈小姐 电话:(020)8317 8487 入户广州:江小姐 电话:(020)8335 558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