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0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是我省失业保险工作的新规定,对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功能和作用,推动新形势下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二、扩大基金支出范围的总额应根据基金结余及待遇支付情况,控制在上年度基金收入的20%以内。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够保证统筹地区上年度十二个月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
(二)能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财政补贴和上级调剂。
(三)按照规定上解调剂金。
(四)全面推广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
四、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支出的项目包括:
(一)岗位补贴
1、岗位补贴条件
对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不正当裁员,全员参保且按时足额缴费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面临突发事件时,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保障了职工基本生活,在单位停产、半停产或职工待岗期间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对参保单位吸纳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岗位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
按申请上年度12月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享受期限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岗位补贴;
对参保单位吸纳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安置人数给予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岗位补贴。
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
3、岗位补贴申报资料
(1)岗位补贴书面申请报告及《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附件一)、《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明细表》(附件二);(2)申报日的上月工资发放表(或工资发放汇总表)及发放凭证;(3)单位连续5年失业保险缴费证明;(4)单位制定的稳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的承诺书;(5)停产、半停产职工待岗文件。
(二)转岗培训补贴
1、转岗培训补贴条件
对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不正当裁员,全员参保且按时足额缴费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开展转岗培训工作,并成功实现转岗安置的,可以申请转岗培训补贴。
2、转岗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规定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执行,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
2、转岗培训补贴申报资料
(1)转岗培训补贴书面申请报告及《用人单位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三)、《用人单位转岗培训补贴明细表》(附件四);(2)单位连续5年失业保险缴费证明;(3)单位出具的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转岗安置证明)、转岗安置岗位工资发放明细表;(4)单位出具的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明和培训费用支出凭证;(5)用人单位转岗培训工作方案及教学计划。
(三)预防失业与失业人员服务费用支出
对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档案托管等项费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据实列支。此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总额的20%。
五、岗位补贴和转岗培训补贴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
六、岗位补贴和转岗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1)由用人单位持申报资料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条件进行初审;
(3)初审通过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4)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享受补贴的企业、补贴金额等在长沙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同时,公布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5)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6)财政部门把将补贴费用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七、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规动用和虚报冒领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