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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调整公积金政策贷款首付仅两成
从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11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作出调整。该中心同时提醒:在这之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不享受新政策。
调整一:恢复办理省内其他中心(含长、望、浏、宁)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的异地贷款业务,异地贷款政策参照长沙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调整二:对于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调整三: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为40%,利率仍上浮10%。
调整四: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所购为家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调整五:将“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45%”调整为“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
调整六:借款人由代理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如在本中心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且期间无断缴或转移的,可以免于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调整七: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的,提供单位月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卡流水,按实际情况确定收入。
调整八: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6个月后的时间限制。
省直公积金中心指出,对市民购家庭第三套房或家庭已注销三次以上住房的,仍执行禁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