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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政策性补缴收取滞纳金新规定的通知
各客户单位、领导、同事:
你们好!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2014年9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的规定,在《社保法》实施前的欠费,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予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由地税机关按照《暂行条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没有下达过责令限期缴纳通知的,可不计算滞纳金。在2011年7月1日《社保法》正式实施后欠缴社保费的,要依法计算滞纳金。
三、由于地税启用新系统,凡政策性补缴均只有社保费总额,不再显示滞纳金,请做好沟通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