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受委托银行、中心各科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既有效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又更加方便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保险不再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方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办理房屋保险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房屋保险不再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方式。
已经受理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采用“抵押加保险”、“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加保险”保证方式的,继续执行至贷款结清。
二、见证服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本中心重申,申请人是否办理见证服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要件。
三、担保机构全程保证不再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定的保证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所购住房为预售商品房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向我中心提供阶段性保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是否办理担保机构全程保证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担保机构全程保证不再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定的保证方式。 已经受理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采用“担保”、“抵押加担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加担保”保证方式的,继续执行至贷款结清。
借款申请人具有本通知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再受理和审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最高逾期记录超过三期以上的,或累计逾期记录超过六期以上的。
借款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追加全程保证(即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全程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等,具体由借款申请人自行选择。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的非本市户籍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将户籍迁至惠州市域的,可以申请解除全程保证。 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全程保证的自然人,是所保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还款义务人。
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全程保证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惠州市户籍;
(二)在惠州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达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条件;
(三)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完全覆盖所保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五)自愿放弃在保证有效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权利。 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的担保机构及其业务代表,应当在我中心备案,接受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我中心对于备案的担保机构和业务代表实行负面积分制管理。
四、认可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机构
申请人(买受人)可以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评估(二手房)、抵押登记、保证等事项;也可以授权委托在我中心备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机构,代表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授权委托的,应当向我中心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出卖人或受委托银行也可以委托在我中心备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机构,协助和指导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从事贷款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承担。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机构及其业务代表,应当在我中心备案,接受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我中心对于备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机构和业务代表实行负面积分制管理。
五、规范抵押物评估管理
申请人所购住房为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或者申请人追加抵押物,应当提交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的,可以自行委托在我中心备案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委托人)承担。
抵押物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应当在我中心备案,接受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我中心对于备案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实行负面积分制管理。
六、加强和改进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机构、抵押物评估机构的管理 我中心对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相关服务的担保机构及其业务代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机构及其业务代表、抵押物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实行“备案制和负面积分制”管理,具体办法由我中心另行发文规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5日